第六条 《信用手册》中应当载明设计单位依法从业的注意事项,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依法从业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信用手册》由设计单位保存。设计单位不得更改《信用手册》记载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协会依照本细则需要更改《信用手册》信用信息时,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交。
第八条 设计单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级以上各类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作为良好信息记入《信用手册》。
第九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手册》:
(一)违反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业务的;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范围承接业务的;
3、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接业务的;
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或者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5、将所承接的业务转手委托或者未经委托方同意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规划编制、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划设计条件,不按照城乡规划标准和节地、节能、城市安全防护、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条文)进行规划设计的;
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3、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4、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
5、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7、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