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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建设[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了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体系,我厅依据《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了《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结合自治区勘察设计和城市规划编制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信用办法》及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依照《信用办法》及本细则对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核对、记录、公布、更改等行为。

  第三条 设计单位信用信息,依照《信用办法》在新疆建设网上公布,同时实行《设计单位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管理。

  第四条 《信用手册》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和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设计单位身份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管理,及《信用手册》的发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设计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设计单位身份信息应当依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载明的内容建立。勘察设计企业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身份信息由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建立。资质证书变更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对《信用手册》记载的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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