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人工开采的到达边界或临时边界时,每层必须留有保安平台,保安平台及最终坡面角符合开采方案设计要求。
(五)作业现场必须有合理的运输线路,有防止来往车辆碰撞的措施。有斜坡卷扬运输的,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7.6 斜坡卷扬运输”的规定。
(六)作业现场必须有排水通道。不能自然排水的,必须建立机械排水系统,且其排水能力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并制定汛期防止边坡滑落的安全措施。
(七)设有电气设备的,应符合《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10 电气安全”的相关要求。
(八)涉及露天爆破作业的,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水力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枪喷嘴距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2倍。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照设计方案确定。
(二)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米,超过10米时,应分段逆向冲采。
(三)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得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前,严禁人员进入冲采工作面。
(四)一个阶段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相邻的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作业面必须超前下阶段作业面30米以上。
(五)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六)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
(七)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十八条 挖掘船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河道(湖泊)、通航安全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挖掘船的首绳和尾绳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止船舶走锚、断缆漂流的措施。
(三)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四)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五)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
(六)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