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8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砂企业、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均简称为《暂行办法》),并对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局立即将《暂行办法》的印发及实施传达宣传到每个采砂和砖瓦生产企业,并严格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搞好监管。
二、采砂和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评价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参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评价。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见附件3)仅供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时参考,市州局及中介机构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和采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但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采砂和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领期限可适当推后,企业在2005年5月30日前提出申请,7月30日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
四、市州局及中介机构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3、《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第一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为加强和规范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