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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主要文本(说明书);

  (二)涉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的主要图纸。

  第六条 城市规划实施公示应当依据公示的城市规划,明确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标明附属地下室层高和权属。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规划竣工认可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二)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公示,应当符合下列方式:

  (一)城市规划编制公示方式

  1、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市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方案设计应当在规划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

  (二)城市规划实施公示方式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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