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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新建规[20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依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并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市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前款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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