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以及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常住居民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甘肃省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录。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市区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各级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对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