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甘财社发〔2006〕138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辖区常住居民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省财政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安排,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4元、2元,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各不低于1元,并在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同时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省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