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二字[2005]46号)
中央驻吉和省属有关企业:
《吉林省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驻吉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吉和省属企业中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企业,即:《关于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监管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5]3号)列出的23户企业。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建设、基本管理制度、基础建设、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等。控制指标主要考核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隐患整改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率。目标责任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
第四条 中省属企业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企业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