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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3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5年吉林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现状,现有的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日期可延至4月15日,逾期不申请的,建议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二、现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符合烟花爆竹销售条件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可转为烟花爆竹销售(批发)企业,同时企业在转变经营方式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并对现有生产、储存的原材料和不适宜经营的生产用工房进行妥善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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