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5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为了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于2004年1月13日颁布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第
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省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工作程序,并于2004年8月和9月两次召开会议,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许可证办理程序事宜进行了宣传贯彻和讲解。省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宣传,于2004年12月份召开了吉林省首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仪式,并以发放资料、开通网站、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全省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9户,现已有28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48户已经提出了申请,省局正在审查过程中,另有93户企业市州安全监管局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实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责令停止生产。但鉴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出台滞后,还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相对较差,需要进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许可证申请工作。现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对凡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生产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