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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63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工作,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目前,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个别地区甲种证的申办进度较慢。截止到目前为止,甲种证申办较好的地区有:吉林、四平、辽源、延边;二是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合格率低,主要表现在:房产证明、培训人员证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填写前后不符,企业改制或更名后,没有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三是各地乙种证的发放还很滞后,主要表现在,调查基数不准,个别地区的发放工作还没有很好的开展,不能达到国家和省局的要求。

  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已经开展近两年,近期国家总局将对全国各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行督查。针对目前我省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甲种证申请企业在4月30前没有提出申请的或申请几次材料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停业整顿。各地区乙种证的发放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对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企业,要坚决停业整顿。近期省局也将组织专项督查,并把督查情况作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年终工作考评内容,望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安监部门要严格对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步审查,避免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大厅后,由于材料不合格退回而影响甲种证的办证进度。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按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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