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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申报条件和申办程序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每个申请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安全评价资质,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七)依法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总局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或参加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九)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级资质申办、核准程序:
  (一)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省安全监管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予以公告,并在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乙级资质证书管理

  第九条 乙级资质证书按行业分类管理。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确定其业务范围。
  第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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