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规划字[2005]67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之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现将《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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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车 明 孙利生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及《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管理。
第五条 申报甲级资质证书按国家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乙级资质证书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评价甲、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即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同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