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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日照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地深入开展,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和50户省、市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和50户省、市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区县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和50户省、市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区县的自查报告于1月  26日前报送市经贸委,50户省、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后于1月26日前报市经贸委。全市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由市经贸委负责汇总后报市政府。
  六、奖惩办法。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区县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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