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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监察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列入本局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监察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时间,综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各科室、直属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未能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部门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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