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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漯农[2007]139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组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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