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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配合职能处室和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或者事业组织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

  (四)厅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构成、执法经费来源、检查时间等事项。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由法规处综合协调, 执法范围、执法依据相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合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厅长办公会批准实施。计划外确需增加的执法监督检查项目,需经厅长或者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一)当事人举报或者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职能处室或者受委托的事业组织立案;

  (二)未受委托的事业组织接到举报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转主管职能处室立案;

  (三)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和事业组织管辖的,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建设行政执法局举报的案件,由建设行政执法局商职能处室或者事业组织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应当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立案事项是否属于建设厅管辖范围、有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填写《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领导同意,报厅长或者分管厅领导批准。

  职能处室和事业组织认为需要行政执法局配合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立案意见中明确。

  第十条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程序:

  (一)经批准立案的行政处罚案,由立案承办机构负责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相关证据,询问有关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终结,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撰写行政处罚调查报告,行政执法局承办的案件,应当商职能处室或事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报告经承办机构领导签字,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证据材料整理、登记、编目、装订,填写案件材料移交单,与调查报告一并移交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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