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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建法[2006]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厅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以建设厅的名义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厅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各职能处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提出委托建议。委托建议应当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由法规处会同人事处审核,报厅长或者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委托机关对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厅机关职能处室和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前款所称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涉及全区范围的、定期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厅可以将下列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交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办理:

  (一)提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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