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情节较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较小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或者屡犯同类错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较大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并按前项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将有关责任人员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处分,并按前项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将有关责任人员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按前项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