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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建人[2006]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厅机关及其隶属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违规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责任和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派驻建设厅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建议,由人事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和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法违规实施的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陷害举报和投诉人。

  许可机关应当设置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并在机关办公场所和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上公布。

  第六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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