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清欠办[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厅局,各大中型施工企业,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国家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市函[2006]3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清欠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清欠统计是国家和自治区为巩固三年来的清欠成果,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本次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清欠领导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督导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完成好统计任务。
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数据,我们对统计工作做了如下规定,凡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施工企业必须上报;符合全部五项条件的,必须经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上报。
(1)2004-2006年之间,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已完工或竣工的工程项目;
(2)承建方(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3)栏8有大于或等于零的数据;
(4)发包方(甲方)盖章认定;
(5)工程所在地(或项目立项招标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三、本次统计为2004年以后施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专项调查,不属拖欠工程款日常调查。2004年以来拖欠工程款情况上报属于各地经常性的工作,应随时在建设部建设信息网相关栏目上报认定。
四、各有关专业厅局作为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数据;作为业主单位(甲方)的,要对工程款支付进行认定。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此次清欠统计工作的部署,尽快转发有关文件,监督下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施工企业做好调查认定工作。
五、对于兵团的建设项目,由兵团各师部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认定,上报自治区清欠办备案,同时还应报送兵团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