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列入本局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监察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时间,综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各科室、直属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未能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部门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各科室、直属单位告知的时间到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科室、直属单位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科室、直属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检察室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漯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外来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