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监察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