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若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重点内容

  一、跟踪检查重点内容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上次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上次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上次认证以来再验证情况;
  (十)被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有违反《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情况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结论以及企业的改正情况。
  二、飞行检查重点内容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药品GMP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必要时会同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被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必要时会同该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分局或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违法行为,应会同该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分局或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