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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 负责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各区县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如下:
  (一) 血液制品、注射剂、特殊药品生产企业;
  (二) 有举报或涉嫌违法生产药品行为的查处;
  (三) 《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通过药品GMP认证后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和其它检查或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七条 各区县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分管生产、质量的负责人及生产、质量、供应部门负责人是否有变动,其学历、专业符合规定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其中:供应部门负责人主要考查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二) 质量保证部门(QA):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原料、辅料、药包材(以下简称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在对方出具全检报告的前提下,对允许部分检验的辅料、药用包材,其部分检验指标的确定原则;核查按实际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委托检验应符合规定,对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应按委托检验项目按批检验):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监督本企业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批记录审核及产品放行等:
  (三) 质量控制部门(QC):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并应有按批检验报告及原始检验记录;按规定检验及留样(药包材留样主要指内包材);按实际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四) 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与合法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查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若不是向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则核查间接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应具有供应商加盖的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五) 物料及采购管理:物料的购入、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及发放标准、程序和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系统应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对本企业物料采购人员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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