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安[200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继续深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 5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特制定了《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做好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保证药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
药品管理法》行为的查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涉及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等其它事项,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