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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4〕26号)精神,制定养老保障办法,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入手,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将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 分类指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已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通过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是农业户籍的,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日照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日劳社〔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其它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享受的待遇。
  四、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用地单位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要将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范围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城镇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强化对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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