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地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3.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建设部门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4.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地震等部门要针对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农居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技术,依托地震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5.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建设、发改、财政、地震等部门积极配合。要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日照市防震减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确定的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
(二)加大对农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建设部门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建设质量监管办法和程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试点示范工作,市财政将统筹予以支持。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予以重点帮扶。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