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工作,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根据《
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建设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尚未实施的地区和单位,对党政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以下简称“新政发[2006]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