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于5月2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标准定额处对造价工程师网络注册资料和书面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后,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审批。
(四)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部准予注册,并公布人员名单,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四、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发放程序
(一)建设部将准予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统一发放到我厅标准定额处。
(二)标准定额处根据地区人员名单,发放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
(三)注册人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部门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内容有误,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以便我厅及时报建设部更改。
五、注册费用
按照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50元注册费,免收证书工本费。收费相关文件可登陆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查询。请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收取费用后,统一交我厅以便统一上缴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始注册工作的同时,应将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当地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严格核查注册人员执业和注册单位,杜绝虚假挂靠现象,确保注册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om)标准定额栏或直接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工作我厅委托自治区工程造价协会负责,培训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工程造价协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