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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0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的部署及要求,我厅定于200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区开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等单位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并于2007年或以前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有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不予注册。

  二、提交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可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窗口-点击初始注册栏输入基本信息后下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属实、清晰,不得涂改,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在照片背后注名。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在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加盖公章后,退回本人;复印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注册的人员,应提交注册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将其附在每份申请表后)和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为造价师缴纳的本年度缴费明细单及缴费发票。申请注册人如有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现象,必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辞职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部150号令规定,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挂靠或虚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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