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粮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年度审核制度。
(二)建立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搞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以港口和临港粮油加工业为依托,探索建设大豆、花生、食用油、成品粮等粮油批发市场,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政策性粮食、地方储备粮的监管,督促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逐步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制定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认定一批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报告制度,逐步构建供给稳定、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三、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不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做大做强企业,安置职工就业,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二)加强和充实粮食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以及加强原粮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于2007年12月31日前明确并落实粮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