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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进行深入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在第一时间首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根据需要指派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现场工作
  (1)应急监察和监测分队应根据各自预案开展工作。
  (2)听取先遣组介绍,判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应急现场。
  (4)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各应急分队对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去污、保养,进行应急总结。
  2.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应急分队和区县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和出动人员的设备情况;任务分工与完成情况;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公众采取的重大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急终止后交应急办公室存档。
  3.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权限。公众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应急办公室发布,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是:当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采取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天气条件对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其它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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