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也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四)报告种类。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1小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视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报省、国家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国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立即派出先遣组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机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