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图(略)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建立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日常监测工作,负责对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及时传递、定期发布环保综合信息。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有责任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预警。
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特别严重的可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险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报告时限。
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30分钟内报告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