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日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做到快速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程度,保护公众人身和环境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日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为目的,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思想、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集中人力、物力,迅速果断予以处置,达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损害的目的。
(三)应急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处置、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的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