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
(三)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
2.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省、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生命线工程:
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或者位于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Ⅰ级堤防工程;
2.日供水20万吨以上水厂;
3.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燃气气源厂;
4.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5.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
(五)工业工程: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