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新建职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价消〔2006〕169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省直各机关单位、中央驻长沙各机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党政机关组织职工新建住房的通知》(湘办[2002]60号)的规定,党政机关由于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职工商品住房的,在报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的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负责审定。经报请省纪委同意,现就价格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建房单位应凭有关批复和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由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开发项目进行考察,并指派联系人员对开发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量和成本费用进行及时考核。
二、工程项目前期工程结束后,建房单位应将向职工预售商品住房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小区全部住房竣工验收后,建房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编制和核算工作。填报《湖南省党政机关职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由省物价局负责监制,表式附后),向省物价局申报确定正式销售价格。
四、申报职工商品住房正式销售价格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定价的公函
(二)湖南省党政机关新建职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审批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项目建设的批复
(四)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基建决算
(五)小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六)用地红线图
(七)缴纳的报建费税表及票据(或复印件)
(八)其它有关定价资料和批复。
五、省物价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报价资料,从严审核并批复职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