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
│ 取用水类别 │ 标准 │
├──────┬───────────────────────┼─────────┤
│ 地 │ 公共澡堂、温泉水厂 │ 0.50 │
│ 热 ├───────────────────────┼─────────┤
│ 水 │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 0.90 │
│ ├───────────────────────┼─────────┤
│ │ 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 │ 2.00 │
│ ├───────────────────────┼─────────┤
│ │ 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 │ 0.30 │
├──────┼───────────────────────┼─────────┤
│ 矿泉水 │ 生产、经营性用户 │ 1.50 │
│ ├───────────────────────┼─────────┤
│ │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 0.60 │
└──────┴───────────────────────┴─────────┘
第八条 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 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