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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 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费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用  │           │地表水│           地下水           │
│   │           │   ├──────────────┬─────────┤
│途  │水源         │   │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   │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
│   │           │   │     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      │
│   │           │   ├─────────┬────┤         │
│   │           │   │ 自来水公共管网 │自来水公│         │
│   │标准         │   │   覆盖区域   │共管网没│         │
│   │           │   ├─────┬───┤有覆盖的│         │
│   │取用水类别      │   │ 超采区 │一般区│ 区域 │         │
│   │           │   │ 限采区 │ 域 │    │         │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8 │     │   │    │         │
├───────────────┼───┼─────┼───┼────┼─────────┤
│    火力发电贯流式    │0.006 │     │   │    │         │
│     冷却取用水     │   │     │   │    │         │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一类区 │ 0.06 │按其取用水│   │          │   │
│         ├─────┼───┤用途,比照│ 0.50 │    0.25    │   │
│         │ 二类区 │ 0.05 │当地自来水│   │          │   │
├─────────┼─────┼───┤公司分类到│   │          │ 0.15 │
│工业       │ 一类区 │ 0.08 │户价格水平│   │          │   │
│取用水      ├─────┼───┤     │   │          │   │
│         │ 二类区 │ 0.07 │     │   │          │   │
├─────────┼─────┼───┤     ├───┼──────────┤   │
│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 一类区 │ 0.12 │     │   │          │   │
│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     │ 1.20 │    0.60    │   │
│         │ 二类区 │ 0.10 │     │   │          │   │
├─────────┴─────┴───┴─────┴───┴──────────┴───┤
│备注:                                         │
│1、工业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闭式冷却等取用水;                       │
│2、表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其它的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
│3、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      │
│4、对处于海水与淡水交界处的火力发电企业,按用水量的实际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资源费,其中淡水 │
│比例的界定,由省水利厅组织论证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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