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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

  (十四)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土地撂荒问题,组织力量对撂荒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区县(自治县)的融资担保平台应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利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十七)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十八)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参保覆盖的范围。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各地可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和加强规范管理。尽快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做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工作力量,有条件的村也可设立服务站,切实做好对农民和各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市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工作中要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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