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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四)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探索有效的流转办法。为在流转中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可以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产业基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

  (六)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与周转政策,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指标跨区域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八)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原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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