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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湘价函〔2006〕16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3〕226号)执行以来,社会各界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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