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户用沼气池工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价服〔2006〕16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农村户用沼气池工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农村户用沼气池的推广和普及,根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局湘价服[2003]14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农村户用沼气建池工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农户提供建造沼气池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具备沼气池建造资质的技术人员,接受农户建池委托,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履行协议(合同)规定的服务,并且所建沼气池经当地农村能源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农户收取建池服务费。凡不具备职业资格证、无委托协议(合同)的,不得收取建池服务费。
二、各县农村能源服务组织为建池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建池工程劳务费中提取5%作技术服务费。主要用于:
(一)沼气池安全、正常使用知识的宣传、传授和具体指导;
(二)保质期内常见故障的排除和池体的维修以及沼气池运行情况的定期回访;
(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服务组织自身服务条件的改善和加强。
三、按照2006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并考虑建池农户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建池服务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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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 │ 上流式浮罩沼气池 │ 普通水压式沼气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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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m3 │ 500元 │ 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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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m3 │ 550元 │ 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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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m3 │ 600元 │ 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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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m3 │ 63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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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m3 │ 720元 │ 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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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m3 │ 8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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