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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湘价函〔2006〕179号)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网上认证系统软件及其维护费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我局湘价函〔2005〕147号文件批复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社会各界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服务工作,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在切实履行协议的承诺后,方可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服务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均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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