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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由各设区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必要调整。少年儿童用药范围和儿科诊疗项目可适当扩大,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各设区市参照执行。要本着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

  (十一)本着方便就医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定点机构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定点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十二)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居民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培养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的人才,鼓励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改善医疗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医疗服务。

  (十三)各设区市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特点,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要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方便参保患者。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奖励机制。

  五、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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