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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筹资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经办机构管理能力,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通过建立“家庭账户”方式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障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成年人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各设区市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做相应调整。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具体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原则上应适当拉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分担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各设区市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在试点阶段,条件暂不具备的设区市也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但设区市的城区,应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设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健康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所需缴费资金,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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