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随所在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在试点阶段,成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县(市)也可按照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缴费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财政负担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的提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统筹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和连续参保缴费,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标准挂钩的激励机制。
(六)资金来源。建立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参保居民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政府补助比例按照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40%、未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0%执行。在此基础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再按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资助;家庭缴费仍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政府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各设区市可以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和家庭缴费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设区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