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2.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切实发挥好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13.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配备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开展。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各级政府聘任。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
14.充分发挥督学的职能作用。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统筹协调安排下开展工作,参与统一组织的各项评估和检查活动,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随访督导和调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15.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素质。各级要认真抓好教育督导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按要求选送督导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督导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新任督学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16.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并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7.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教育督导工作条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技术和手段,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统筹解决教育督导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18.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措施。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评价各级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9.大力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发展,各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0.高度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市里每年对区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作为考核区县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21.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管理。各类教育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统一归口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防止检查评估和验收活动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